在民商事纠纷之中,借名借款是一类极易产生争议的案件,很多普通企业员工,会因为单位的安排,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,资金实际由企业使用,一旦债务到期无法清偿,签字的个人就要面临被起诉、被强制执行的风险。这类案件中签字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,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,如何厘清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的责任边界,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。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件中,代理律师通过梳理证据,协助检察机关找准案件突破口,终帮助三名普通员工摆脱巨额债务,本案的处理思路,对同类案件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。
本案的三名当事人朱某侯某辉程某,均是某滨集团的普通员工。2014 年,某滨集团自身存在融资需求,计划向某航小贷公司借款。但是该笔贷款属于农林牧渔业政策性扶持贷款,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并不匹配该类贷款申请条件,小贷公司提出贷款必须由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签署合同。为获取资金,某滨集团安排朱某侯某辉程某三名员工,以个人名义办理借款,并且向员工承诺全部借款由公司实际使用,还款责任也归于公司。
随后三名员工按照公司的指示,在公司办公场所,在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,在借款合同的空白页完成签字,对于合同完整内容、借款具体金额并不完全知晓。三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金额 2500 万元,某滨集团以及另外两家企业作为担保人,还提供了房产进行抵押担保。贷款资金划入三名员工个人账户的当天,就按照公司指令全部转出至案外人账户,该账户与三名员工没有其他资金往来,和某滨集团存在大量业务流水。
后期某滨集团资金断裂,没有按期归还贷款。某航小贷公司直接将三名签字员工起诉至法院。一审法院审理之后,判决朱某侯某辉程某承担还本付息义务,同时支持小贷公司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,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,因为抵押房产处置难度大,变现受阻,三名普通员工被法院强制执行,个人财产面临处置风险。
在案件陷入执行困境之后,当事人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,来自黑龙江佳木斯现执业于凉山州的林国庆律师接手本案。林国庆律师拥有检察官助理的从业经历,熟悉检察监督程序,同时具备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,没有局限在原有生效判决的既有事实,而是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,开启抗诉救济路径。
本案的辩护与监督突破点,核心不在于否定借款合同本身的形式效力,而是要证明双方存在隐名委托借款关系,同时证明出借人小贷公司对于委托事实属于明知状态。如果能够证实该事实,依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则,借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约束实际委托人某滨集团,名义签字的员工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。
为了完成该事实证明,代理律师配合两级检察机关开展多方面调查工作。调取完整银行流水,梳理资金完整流向,证实钱款仅仅经过员工账户短暂过账,没有用于个人生活消费,全部归于企业使用,排除员工实际受益的事实。第二对案件相关人员开展询问,还原合同签订全过程,固定员工在空白文书签字,不清楚借款细节,是接受单位指令办理业务的相关陈述。第三梳理贷款业务本身的不合理之处,案涉贷款为特定行业扶持贷款,小贷公司虚构员工从事对应经营行业的信贷调查报告,却没有对应的经营资质、财务报表、贷后核查记录,证明出借方在之时就清楚实际借款人并非三名员工。
检察机关经过核查之后采纳相关意见,认为这是企业和小贷公司为规避金融监管形成的借名借款,员工只是受托签字,出借方对此知情,还款责任应当由实际用款企业承担。检察机关就此向法院提出抗诉,案件进入再审程序。
再审一审过程中,法院依旧判决朱某承担还款责任,当事人继续提起上诉。二审阶段,法院结合全部证据,包括巨额资金的流转轨迹,信贷调查报告的虚假内容,小贷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疏于审查等多项事实,终认定委托借款关系成立,小贷公司明知实际借款主体是某滨集团,改判朱某不承担还款责任。后续另外两起关联案件,也经过抗诉再审改判,侯某辉程某同样免除还款责任,三名普通员工终于摆脱了数千万元的债务枷锁。
透过本案可以看到,这类借名借款案件存在几个关键的裁判节点,也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抓手。是签字的背景事实,签字人是否属于受单位指令,是否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空白文书上签字,该部分事实需要聊天记录、证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。第二是资金流向,钱款是否经过名义借款人账户后立刻转至实际用款主体,名义借款人没有从中获利,这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客观证据。第三是出借人的主观认知,能否证明出借机构在订立借款合同时,就知晓实际用款人另有他人。只有出借人明知委托关系存在,才可以直接由实际用款企业承担债务。如果出借人对此并不知情,那么依据合同相对性,签字的名义借款人依旧需要对外承担还款责任。
对于普通职场人员而言,本案也给出重要的风险提示。不要轻易接受单位安排,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署借款文件。很多用人单位会口头承诺债务全部由公司承担,但是口头承诺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。一旦签字,就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。即便内部有公司的承诺协议,该协议也只约束员工和企业,不能对抗的出借机构,后续想要通过抗诉再审改判,举证难度极大,维权成本很高。
即便已经发生被安排借名签字的情形,当事人应当时间留存全部证据,包括单位安排办理借款的沟通记录,资金流转凭证,和出借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。一旦涉诉,不要仅仅局限于一审普通诉讼程序,在生效判决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,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,通过抗诉再审的途径争取权利救济。
本案也体现出,民商事案件不能只看书面合同签字主体,法院审理案件会综合全部证据探究真实交易背景。书面合同只是证据之一,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关系,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,各方当事人的主观知情状态,都会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。面对复杂的商事纠纷,找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,围绕焦点完整收集客观证据,才是实现权利救济的关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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