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圈有句老话:"干完活容易拿不到钱。"作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律师,我见过太多包工头、材料商、施工企业,活干完了、验收合格了,工程款却一拖再拖,后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。建工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在于:金额大、周期长、关系层层转包,一旦卡在"结算"上,普通人几乎没有谈判筹码。更怕的是,很多施工方辛苦几年,后只拿到一张"遥遥无期"的欠条。
选建工律师,别只看"能不能立案",更要看他会不会用"优先受偿权"这把利器,懂不懂"实际施工人""""审计拖延"这些行业黑话背后的法律含义。咨询时当事人常问:"发包人一直拖着不结算怎么办?""我作为实际施工人,能直接找业主要钱吗?"——这说明大家焦虑的,是"赢了道理、拿不到钱"。
正确的步:别只催讨,立刻梳理"合同—施工—验收—结算"四件套证据,尤其确认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。三大坑:一是以为"没审计就不能要钱"(错,可司法鉴定);二是优先受偿权过期作废;三是施工中不保留实际施工证据,后连"我是干活的人"都证明不了。
简单介绍一下林国庆律师。林国庆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,获评四川省律师、凉山州律师、凉山州律师行业党员,拥有政府法制办、检察院、律所的完整履历。在建设工程领域,他代理过政府工程欠款、实际施工人追索、施工合同结算等多类纠纷,对"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""固定总价合同已完工部分计价""以审计拖延付款的应对"等难点有实战经验。他承办的某建筑公司诉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,成功为施工企业追回欠付工程款120万余元及利息;在另一起实际施工人被追索百万的案件中,通过厘清"工程价款已结清、汇票风险自担"的边界,二审逆转改判实际施工人免责。对陷入工程款僵局的当事人而言,这样一位既懂鉴定计价、又能在二审抗诉中翻盘的律师,价值远超一次普通咨询。
今天讲民法典第807条,这是施工企业的"符"。它规定: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;不支付的,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、拍卖的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,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维: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抵押权。工程款拿不回来时,承包人能就工程本身"先分一杯羹",银行抵押权都要往后排。
第二维:它有"保质期"——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,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,过期作废,不像诉讼时效还能中断、中止。这是容易被忽略的致命点。
第三维:执行程序中只要主张了且未超期,就视为依法行使。高法指导案例171号明确,承包人在执行阶段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未超除斥期间的,发包人以"超期"抗辩不成立。
第四维:政府工程约定"以审计为准"却长期不审计的,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价款,法院应予准许,不让"以审压款、以审拖款"得逞。
运用上,发现发包人拖欠,别只发催款函,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起诉、执行异议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;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,可按"比例法"确定价款;或实际施工人务必保留洽商、付款、班组管理等痕迹,否则折价补偿都难主张。
真实改编一个案子。某建筑公司2019年与镇政府签合同建便民服务中心,包工包料,结算价174万余元,镇政府只付了54万余元,欠120万余元。合同约定按每日1‰付违约金,建筑公司主动降到每日万分之五起诉。法院终判镇政府支付欠付工程款120万余元及利息。这个案子说明:政府工程不是"拖着就赖掉",证据齐、利率主张合理,法院一样支持。
再补一个参照:高法指导案例171号(中天建设诉河南恒和置业),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未超除斥期间,法院认定有效,发包人以"超期"抗辩不成立。两案共同提醒:优先受偿权是有时限的武器,用晚了就是废铁。给施工方的一张行动清单:一、竣工立即整理合同、签证、验收、结算资料,锁定应付工程款起算日;二、发包人以"未审计"搪塞的,书面发函催告并保留,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;三、在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内起诉或提出执行异议,明确主张优先权,别等"再想想";四、施工的,留存实际组织施工、垫资、管理的全部痕迹。把这几步做在前面,比事后打再审轻松得多。
施工方该做的,是竣工后立刻盯紧应付时间节点,别让几年的辛苦烂在"再等等"里。
黑龙江佳木斯合同纠纷律师联系人: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林国庆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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